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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财贸[2009]1207号 发布日期:-

各盟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2009年度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主题词:服务业△ 资金 管理 通知
  附件: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2009年度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合理分配、注重民生、优化结构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补助标准
  2009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双进工程”、市场监测及储备应急体系建设、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等项目。按照重点支持项目,分别确定补助标准。
  (一)“双进工程”支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双进工程建设”包括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家政培训等项目。
  1.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要求,在地市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经验收合格的,每个中心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2.家政培训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开展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总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每人不超过1200元。
  (二)城市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1.城乡市场监测体系项目:采取财政补助形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40号)要求,对盟市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及商贸服务行业统计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调研培训、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予以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2.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采取财政补助形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储备应急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39号)要求,对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予以适当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三)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要求,经验收合格的盟市级城市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旗县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个项目按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但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于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但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盟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有关要求,按属地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项目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申报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对项目进行筛选,由商务厅提出初步安排意见。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安排意见的申报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终审意见,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盟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报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
  第八条 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承办企业在项目验收后将资金申请材料报盟市财政、商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并申请复验。
  第九条 申报资金的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盟市财政、商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具体项目清单;
  (二)盟市商务、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及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
  (三)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对盟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组织复验。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将资金拨付到盟市财政部门。盟市财政部门在5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或旗县财政部门。旗县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还要暂停该地区下一年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商务等部门监督和检查。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解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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