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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转发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财建一[2005]702号 发布日期:-

各盟市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24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项目申请程序。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按照国家交通部、财政部通知的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规模、范围和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各盟市交通和财政部门。各盟市交通、财政部门要以此为依据,结合自治区公路交通发展目标和一般公路建设发展规划,认真编制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联合上报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凡单方面上报或越级上报的不予受理。各地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交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关和审核关。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将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专项核查。
  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依据各地上报的年度交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结合自治区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全区交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后联合上报交通部、财政部。
  二、资金拨付。交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内政字〔2005〕91号)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05年,交通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列支,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由自治区交通厅依据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支出使用计划和公路建设项目进度,经业务处审核后,由国库直接支付各盟市交通局;自治区本级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办理。
  从2006年起,交通专项资金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自治区财政厅将交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下达各盟市财政局,由各盟市财政列支,不再以指标形式下达旗县。各级财政、交通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
  三、项目支出决算报送和审批。各地财政、交通部门要按规定编制交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自治区交通厅。年度决算的具体编报事宜按交通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比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财务竣工决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年终资金结余管理。当年未执行完毕的交通专项郊外项目支出预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额度结转,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结余资金要全部用在既定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上,严禁自行调整和截留挪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留归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继续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五、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各级财政、交通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要充分发挥投资评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制约和追踪问效。
  各级财政、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服务,加强协调和配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交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顺利实施。附件: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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