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予以支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依照财政部、教育部确定拟补助我区的专项资金年度控制数和备选项目,向各盟(市)布置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申报工作。
二、各盟(市)接到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后,备选项目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在对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申请报告,并附送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表式见附件2、附件3)。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6]243号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年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年特殊教育学校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