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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医保发[2025]17号 发布日期:2025-10-15时效性: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增强待遇保障水平
  (一)增强基本医保保障能力。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全面落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以及参保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协同推进落实分级诊疗,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
  (二)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效能。统筹考虑大病保险的保障目标和资金承受能力,按政策要求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维护收支平衡和资金安全。坚决防范大病保险超支引发医保基金支出安全风险。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持续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细化医保综合帮扶措施。实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管理,坚决防范不法分子诱骗困难群众“免费住院”“免费手术”“集体住院”“全年住院”等损害群众健康权益的行为。
  (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已参加居民医保的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地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五)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安徽惠民保”与基本医保差异化发展,充分发挥补充保障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保障需求。依托国家医疗救助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推动需求和慈善资源精准、高效配置,促进慈善组织、医疗互助、临时救助等协同发展。
  二、扎实做好年度筹资工作
  (六)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按照财政补助分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作为省级调剂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医保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七)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2025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可与上年持平,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4〕1096号),做好高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对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积极探索“零存整缴”“慈善捐缴”等缴费方式。
  (八)明确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期限。原则上,全省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5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待遇保障周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等群体可提前缴纳。在2026年1月1日至2月底前的缴费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及我省实施意见要求,对连续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分别实行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九)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缴费工作。集中征缴期开始前,各地医保部门要与民政、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做好困难群众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确保符合条件的资助参保对象“免申即享”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待遇。按规定落实好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特殊群体参保身份确认和征集信息核定,并及时传递税务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资助参保资金,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
  三、巩固提升管理服务质效
  (十)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基金支出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持续推进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智能监管审核,控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加快即时结算和直接结算、提升年度清算效率。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和监测预警,强化基金运行风险防控。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扎实开展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参保登记和缴费的便捷性、集成化。
  (十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全社会关注医保、支持医保的良好氛围。
  (十二)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各市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要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要严格执行省级已经明确统一的保障政策,坚持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各统筹地区提出的请示事项,由省医保局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于未经请示批准的改革政策举措,一律不予支持。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10月15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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