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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25]27号 发布日期:2025-10-14时效性:有效

水利部:
  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在组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考试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考试费收入缴库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考试考务费”(103044608)科目。
  四、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0月1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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