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关于转让房地产计缴土地增值税附加税费扣除的政策执行口径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5-07

  问题描述:增值税法实施前,纳税人转让旧房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按预缴的增值税相应缴纳附加税费,缴纳的附加税费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增值税法实施后,在同一县区内转让不动产不再预缴增值税和缴纳附加税费,而是由纳税人下月或下季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在此情况下,纳税人计缴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扣除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
  答复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在计缴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不允许扣除。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