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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新政发[2025]53号 发布日期:2025-10-14时效性:有效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自治区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外,自治区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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