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市交通建管中心,城投集团、申通地铁集团、机场集团、上港集团、久事集团、东方枢纽集团,其他各相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
为加强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保障施工安全,现将《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10月12日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加强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保障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公路和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和地方铁路、枢纽场站、公共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库)、港口、航道、桥梁、隧道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交通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工作分工】 市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市属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属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四新应用】 鼓励改进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提高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用于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淘汰目录明确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使用范围】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取,并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施设备:
1.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临时作业、水上作业、交叉作业、有限空间或受限空间作业等安全防护、支护的相关设施设备。
2.防雷、防台风、防汛、防治边坡滑坡、防地质灾害等相关设施设备。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安全防护及防触电等相关设施设备。
4.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防毒、防尘等相关设施设备。
5.防爆、防火等相关设施设备。
(二)应急能力建设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支出:
1.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
2.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的设施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
3.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
4.应急预案编制、评审、评估、修订,开展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应急演练。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风(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支出。
(四)与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化建设及数据采集、传感物联、自动预警、AI识别等智能数字设施、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安全评估评价、评审、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八)改进、提升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工程临时辅助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前款所列具体费用明细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附件)。
第七条【不得列支范围】 以下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一)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单价、合价或费率中已包含,或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相关计价依据等能够清晰界定的相关施工措施支出。
(二)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三)非正常损耗或因第三方责任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支出。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边施工边维持通车或通航,为了保证公路、铁路或轨道交通等运营安全、通航安全的相关保通费用支出。
(六)普通施工机械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以及检测检验、检定校准等支出。
(七)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八)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支出。
(九)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培训教育等支出。
(十)施工单位与工程安全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宣传支出。
(十一)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支出。
(十二)除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考核奖励费用支出。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等支出。
(十四)建设施工单位为员工租房办公生活的租金、工地板房、集装箱式临建设施支出。
(十五)因各类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的罚款。
(十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编制施工合同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数额、使用范围、支付方式及其提取使用的程序、职责权限及相关要求等条款。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施工单位职责】 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项目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计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包含使用计划、使用清单,附发票、收据、工程确认(结算)单、机械设备租赁及与安全生产费用有关的技术服务合同、转账凭证等票据凭证,照片、视频、当事人签字等能够证明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的其他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计量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查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财务监理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清单进行财务计量审核,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解释,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分包单位管理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将相应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转嫁由劳务分包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预付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比例、支付形式等事项。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三条【计量方式】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应采用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
安全生产费用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及单价进行计量的,应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不能以具体单位数量及单价进行计量的,可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十四条【支付程序】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文件及经建设单位批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计划,据实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审表,并附相关计量凭证,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审表后,按合同时间完成审核,存在异议的,应说明原因、予以退回;审核无异议的,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审表进行审批同意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工程量变更】 因工程变更导致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发生变化的,合同中约定处理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变更资料中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变更情况并与变更资料同步上报,工程变更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予以调整。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调整后的安全生产费用,调整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结余费用】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智慧管理】 鼓励建设、施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进行统计、分析与监管,实现安全生产费用运行过程可记录、风险可预警、责任可追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职责】 市、区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负责监督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管权限】 市、区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交通建设工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责令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 市、区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发现施工单位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工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
(二)发现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三)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四)发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发现因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发生安全事故、社会舆情、信访矛盾、重复投诉等事件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联合惩戒】 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联合督查。发现项目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 参建单位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量中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套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依法依规纳入其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投诉和举报】 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核实、处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
附件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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