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11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征求意见”模块提交;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政策法规处(邮编:51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废止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公告》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5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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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