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民慈善函[2025]154号 发布日期:2025-10-09时效性:有效

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做好2025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本次可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范围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5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新设立或新认定并于2025年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同时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三、确认程序
  (一)分级申报。社会组织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见附件1),并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其中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报省民政厅;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报同级民政部门。
  (二)逐级审核。按照“谁登记、谁初审”原则,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严格对照27号《公告》第四条所列明的资格条件,结合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级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并汇总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全市《情况表》,并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二轮核实,提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按批次填写《2025年度—2027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2026年度—2028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3),由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省民政厅。
  (三)联合确定。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会同社会组织管理局结合专项信息报告对省管社会组织报送的《情况表》进行核实,并汇总各市报送的《汇总表》,提出全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最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四、申报时限及要求
  2025年10月9日
  (联系人:慈善事业促进处吕晓非,65606089;社会组织管理局王子昫,65606021。)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