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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7号 发布日期:2025-10-09时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1C909 钬相关物项
  (一)1C909.a.金属钬、含钬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钬(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钬的合金:
  a. 钬铜合金;
  b. 镁钬合金;
  c. 钬铁合金。
  3. 含钬的靶材:
  a. 钬靶;
  b. 钬铜合金靶。
  4. 含钬的永磁材料。
  5. 含钬的晶体材料。
  6. 含钬的磁制冷材料。
  7. 含钬的磁致伸缩材料。
  (二)1C909.b.氧化钬及其混合物。
  (三)1C909.c.含钬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二、1C910 铒相关物项
  (一)1C910.a.金属铒、含铒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铒(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铒的合金:
  a. 铒铝合金;
  b. 【保留】。
  3. 含铒的靶材:
  a. 铒靶;
  b. 【保留】。
  4. 含铒的晶体材料。
  5. 含铒的光纤材料。
  6. 含铒的储氢材料。
  7. 含铒的陶瓷材料。
  (二)1C910.b.氧化铒及其混合物。
  (三)1C910.c.含铒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三、1C911 铥相关物项
  (一)1C911.a.金属铥、含铥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铥(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铥的靶材:
  a. 铥靶;
  b. 【保留】。
  3. 含铥的晶体材料。
  4. 含铥的发光材料。
  (二)1C911.b.氧化铥及其混合物。
  (三)1C911.c.含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四、1C912 铕相关物项
  (一)1C912.a.金属铕、含铕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铕(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铕的合金:
  a. 镁铕合金;
  b. 【保留】。
  3. 含铕的靶材:
  a. 铕靶;
  b. 【保留】。
  4. 含铕的发光材料:
  a. 荧光粉;
  b. 【保留】。
  5. 含铕的晶体材料。
  6. 含铕的吸氢材料。
  (二)1C912.b.氧化铕及其混合物。
  (三)1C912.c.含铕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五、1C913 镱相关物项
  (一)1C913.a.金属镱、含镱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镱(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镱的靶材:
  a. 镱靶;
  b. 【保留】。
  3. 含镱的晶体材料。
  4. 含镱的光纤材料。
  5. 含镱的热屏蔽涂层材料。
  (二)1C913.b.氧化镱及其混合物。
  (三)1C913.c.含镱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说明:
  1. 1C909.a.2、1C910.a.2、1C912.a.2项所管制的合金包括锭、块、条、丝、片、棒、板、管、颗粒、粉末等形态。
  2. 1C909.a.3、1C910.a.3、1C911.a.2、1C912.a.3、1C913.a.2项所管制的靶材包括片、管等形态。
  3. 1C909.a.4项所管制的永磁材料包括磁体或磁粉。
  4. 1C909、1C910、1C911、1C912、1C913项所管制的氧化物、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粉末等形态。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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