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9-30时效性: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江苏农商联合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助力实体经济绿色转型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决定在江苏省全域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支持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银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业务指引》),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
  二、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银行应严格按照《试点业务指引》办理业务,落实本行相关内控制度要求,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资格和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应密切跟踪绿色外债试点业务资金使用情况,严格履行相关风险交易报告义务。
  各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各市分局应做好对辖内银行和非金融企业的指导,密切跟踪监测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适时对业务成效进行评估;应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依法对参与企业和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江苏省分局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5年9月30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