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推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决定在辖内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制定了《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并密切跟踪监测试点业务开展情况,依法对相关企业和银行加强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反馈,联系电话:020-81882947。
特此通知。
附件: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