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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通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25-09-30时效性:有效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相关参数的通知》(陕人社函〔2025〕424号)相关要求,现将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以及口径
  (一)调整范围: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正常参保的在职职工。
  (二)调整口径: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由22795元/月调整为23250元/月,下限标准由4559元/月调整为4650元/月。
  二、调整方式
  自2025年10月1日起,税务征缴系统启用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自动生成补差数据,用人单位无需申请和操作。
  三、注意事项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后,税务征缴系统将依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进行判断调整,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低于4650元/月的,系统以4650元/月作为职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23250元/月的,系统以23250元/月作为职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位于22795元/月至23250元/月之间的,系统以实际缴费工资作为职工缴费基数。
  (二)因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及职工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缴纳的,不加征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9月30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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