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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4-08

  1.哪些纳税人需要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2025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我公司是外贸企业,存在出口报关收入应该在什么时间点确认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公司投资了合伙企业、外国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外国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所以纳税人从合伙企业、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类所得不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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