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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财金[2025]35号 发布日期:2025-09-29时效性:有效

省级各有关单位,各经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25〕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经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省财政厅做好贴息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政策顺利实施,主要负责贴息资金管理,动态掌握贷款发放进度和贴息资金需求情况。人行浙江省分行及时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同联动。浙江金融监管局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相关贷款是否符合支持范围和贴息条件,并加强行业监督。经办银行要落实审贷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发放贷款并做好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合规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严防贷款搬家套利和中介非法行为。
  二、强化协同,提升效率。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各有关单位、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金融监管局以及各经办银行要落实专人负责贴息相关日常事务沟通、信息数据共享、材料报送等内容,并通过线上群组与线下协调会议等方式,共同商议相关事项,确保工作质效。建立贷款分领域审核机制,按六大领域分别确定牵头审核部门,各领域由牵头审核部门负责,协调各责任部门开展并完成审核工作(具体分工见附件2)。
  三、规范流程,压实任务。工作流程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抓好以下环节:
  (一)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或在杭分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省行)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及累计贷款发放情况(附件3,填写贷款发放情况),按照行业及责任部门对应表细分后,报送对应的牵头审核部门,并附经营主体证明材料、无政策冲突承诺书、贷款合同、用途证明材料等电子资料(附件4)。各经办银行务必确保报送贴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在检查中发现错误,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抄送浙江金融监管局。
  (二)牵头审核部门组织本领域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审核,并按季汇总本领域相关贷款审核结果(附件3,填写贷款审核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和浙江金融监管局,函送各经办银行;各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审核部门,按《实施方案》规定认真审核把关。
  (三)政策到期后,经办银行省行需结合相关部门审核检查情况,及时汇总符合贴息条件的已发放贷款,于2026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需求申请(附件5、6、7);省财政厅收到申请后,及时与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比对,确认后,于2026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资金结算申请,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四)在清算环节,经办银行省行于2027年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附件8、9),后附汇总台账,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于2027年2月15日前汇总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领会推动降低服务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助力激发消费市场活力的政策意图,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科学设定业务流程、细化工作方案,迅速部署落实。各经办银行要配套相应产品、加强宣传推广,积极整合资源,精准对接需求,为广大服务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低成本信贷支持,助力进一步疏通实体经济“毛细血管”。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9月2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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