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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关于启用海南自由贸易港账册清单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9-29时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为推进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区外保税加工(增值)货物等实施账册管理,海口海关决定启用账册清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账册清单是指用于“零关税”货物账册、区外保税加工(增值)账册等海关智慧监管平台账册(以下统称账册)核注的单证。
  二、办理账册货物进出境、进入内地、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间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账册清单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账册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账册清单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三、账册货物适用径予放行的,在办结径予放行手续后系统自动生成账册清单数据,企业再按照账册清单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补充报送账册清单数据信息。
  四、为简化账册货物报关手续,企业办理账册货物结转、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同类账册间货物流转手续的,可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
  五、企业报送账册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的,报关单数据由账册清单数据转化生成。
  六、账册货物流转,应先由转入企业报送账册清单,再由转出企业报送账册清单。
  七、海关接受企业报送账册清单后,账册清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货物报关单需撤销的,其对应的账册清单应一并撤销。
  (二)账册清单无需办理报关单申报或对应报关单尚未申报的,只能申请撤销。
  (三)货物报关单修改项目涉及账册清单修改的,应先修改账册清单,确保账册清单与报关单的一致性。
  (四)报关单、账册清单修改项目涉及账册底账已备案数据的,应先变更账册底账数据。
  (五)账册底账已核销的,账册清单不得修改、撤销。
  八、海关对账册清单相关货物有布控验核要求的,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账册清单。
  九、符合下列条件的账册清单商品项可归并为报关单同一商品项:
  (一)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10位商品编号相同;申报计量单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称相同;规格型号相同;币制相同;申报单价相同;原产国及最终目的国相同;缴税状态相同;征免方式相同;不涉及重点商品管理的可予以归并。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零关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零关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二)成品同时满足:10位商品编号相同;申报计量单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称相同;规格型号相同;币制相同、申报单价相同;原产国及最终目的国相同;缴税状态相同;征免方式相同;不涉及重点商品管理的可予以归并。
  十、放宽贸易管理货物账册的调整,参照本公告执行。
  十一、本公告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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