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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厦府规[2025]13号 发布日期:2025-09-26时效性: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布局,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优化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落户条件
  (一)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半年,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在保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居住地所在区落户。
  (二)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本市居住登记满半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
  (三)在思明区、湖里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思明区、湖里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
  二、明确落户规则
  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应按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公共户、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的顺序申请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三、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住房租赁备案,是指在本市住建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居住登记,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因生活、工作、学习在厦居住的,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居住信息。
  (二)住建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审核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申请落户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居住登记和落户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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