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事项全程网办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9-26时效性:有效

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人:
  根据省财政厅数字政务建设工作要求,为更好服务会员,我会将于2025年9月26日开始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事项全程网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注册程序
  申请人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http://acc.mof.gov.cn/home/)进行网上申报,提交注册材料电子版,无须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请注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申请注册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两年及以上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四)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四、办理结果反馈
  申请人可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查看办理状态,并在准予注册后下载打印注册会计师电子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填写《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详见附件2)。
  (二)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三)全程网办后,新准予注册人员全部使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原颁发的纸质证书继续使用,不再办理纸质证书的换证、补证手续。
  (五)申请注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与省注协会员部联系。联系人:李巧梅,联系电话:0731-85165268,电子邮箱:1208049037@qq.com。
  附件: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9月2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