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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类问题热点答疑[一]【12366热点速递】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9-26时效性:有效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是多少?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税率为9%;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一、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简易计税吗?
  答: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税率是9%,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是3%。以下四种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预缴税款?
  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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