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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实务问题解答[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9-25时效性:有效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实务问题解答(一)

  声明:对实务问题的解答内容仅代表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实务问题: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委托对某被强拆灭失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获取了评估对象被拆前的视频资料,并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视频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已经确认。现勘时原告提供了一份 2019 年北京某评估公司出具的包含评估对象在内的评估报告,拟以其中的评估明细表确定资产名称、数量等参数,但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后经法院书面同意,采取了第三方出具测绘报告的替代措施。然而,在出报告前被告又表示“对已灭失构筑物或建筑物数据不认可”、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六条规定。此情况下评估机构能否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问题解答:
  应取得评估机构与法院就建构筑物资产已被拆除使评估程序受限所带来的影响告知函。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通过专用系统接收人民法院的评估委托书,并根据评估委托书、财产清单,以及人民法院查明的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相关资料,与人民法院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等评估基本事项。”的规定,评估机构首先应与法院就建构筑物已拆除对评估带来的现勘受限、运用参数受限、加剧原被告双方矛盾等重大影响事项进行书面沟通,并获得法院确认意见。
  评估机构对评估建构筑物资产所获取的资料受限而采取第三方测量的替代措施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向法院出具资料提供受限或缺少对应材料带来影响的告知函、资料不能提供按照现有条件替代方法评估的确认函,待法院确认后再行评估。
  完善评估程序。如果以2019年北京某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评估明细表”中资产名称、数量作为此次评估的基础,需要请法院书面确认,并确认与北京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一致的评估基准日。
  按《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等相关准则规定,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提出评估所需的资料清单给法院。如果法院无法提供重要的对应资料,需出具资料核实提供情况联系告知函、资料提供受限或缺少对应材料带来影响告知函。严格按中评协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9]14号)披露所有涉及事项。
  与被告充分沟通。评估鉴定勘验记录显示,被告“对已灭失构筑物或建筑物数据不认可”,此症结不解决,无论该报告评估结论如何,被告都有意见,如果被告申请专业评审,对本评估项目可能会产生后患。
  该报告涉及利用专家的工作,评估结论跟测绘数据息息相关,建议提请法院对 XX 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进行质证,并请法院根据质证成果对本项目的评估对象及范围进行书面确认。如果质证后法院不能明确具体的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机构应慎重考虑是否出具评估报告。同时,评估对象为灭失资产,如测绘报告不被认可,应考虑对资产评估报告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

  执笔人:云南云审 王念宁
  一审审核人:昆明旭坤 梁利本
  终审审核人:云南中和金乾 唐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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