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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1号 发布日期:2025-09-24时效性:有效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数据,2025年1月至8月,全球共报告登革热病例422.8万例,其中美洲地区报告登革热病例377.5万例。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进出境人员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出现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皮疹以及面、颈、胸部潮红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二、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应当依法接受海关检疫查验,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
  本公告内容自2025年10月9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登革热疫情的国家(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9月2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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