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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关于义乌市场采购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4-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9〕22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化妆品采购地申报检验监管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义乌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化妆品(小额小批量除外),由义乌海关实施采购地检验监管,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申报前应向义乌海关申请检验检疫,获得电子底账后,向义乌海关报关。
  二、实施采购地检验监管的市场采购企业清单、出口化妆品类别清单和出口国家(地区)清单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公布(https://dubai.zjport.gov.cn/dubaix/index.jspa?userType=98),出口化妆品类别清单和出口国家(地区)清单由杭州海关实施动态调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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