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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立即停止代征“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0]308号 发布日期:2000-10-19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市府令第82号)规定,我局下发了重地税发[2000]180号文件,要求停止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2]17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地税机关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代征“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以下简称“改办费”)。凡是从开征起到2000年6月30日止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均应按规定计征“改办费”,到目前还没有代征起来的“改办费”,要及时追补入库;对在2000年10月15日后还不能入库的“改办费”,各区县(市)地税局要做好记录并报市局备案。
  2.及时将余款划解市局,做好清结算工作。到目前为止,各区县(市)局“改办费”帐户上都有一定余额,因此,务必在10月20日前将所有余款划解市局地方税处“改办费”专户,以便市局和市教委进行清算。为了便于市局及时和各区县(市)地税局结算代征手续费,各区县(市)地税局在划解“改办费”给市局的同时,要填报本年度《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划拨情况表》。“改办费”的征收管理是关系教育事业的一件大事,市委、市政府及审计、财政部门相当重视。各区县(市)地税部门决不能截留、坐支。市局将在四季度对各区县(市)“改办费”征收的划解及手续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规者,市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工作。目前“改办费”已停止代征,但市政府正在研究市教委拟定的新的征收办法。如政府同意征收,且市教委仍委托由我局代征,市局将专门布置此项工作。因此,各区县(市)地税部门一定要做好“改办费”有关资料的存档工作,便于今后恢复“改办费”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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