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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0]235号 发布日期:2000-08-01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将农村教育费附加中乡镇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原征收办法改为按乡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的3%计征,并实行专户储存、按期划拨。为了更好地筹措我市农村教育经费,保证教育经费收入来源的稳定,我局将原重庆市税务局重税发[1994]121号文件修改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乡镇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统一由地税部门按其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计征。
  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征收的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缴入各区、市、县开设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专户,并按期划解当地教育部门。
  3.对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经营的农户和联户;乡(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其他产业经营的非农业个体户应纳的教育费附加,其征收率由原2%调整为3%。
  4.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接文后,应迅速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地方我处备案。
  5.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附加所属时间),原重庆市税务局重税发(1994)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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