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国税发[2000]89号 发布日期:2000-06-14时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庆市石油公司上划企业户数包括: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322号)附件一中的上划户数(上划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
  (2)财政部《关于重庆市石油公司财务关系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9]799号)中的上划户数,即:重庆市燃料公司,永川石油公司,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石油公司,大足县壁山县、合川县、云阳县石油公司(上划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规定,上述上划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从企业上划时起,应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三、上划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达具体的征收办法之前,应按现行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入中央金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6日财税字[2000]53号)(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