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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等享受“先征后退[返]”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0]102号 发布日期:2000-03-09时效性:无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区县(市)局反映,对增值税享受“先征后退(返)”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是否也享受“先征后退(返)”的政策。经研究,决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征退(返)明确如下:
  对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先征后退(返)”优惠政策的企业,凡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先征后退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也应退还;凡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先征收,由财政部门返还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应征收入库,不得退还。请名单位遵照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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