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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制度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国税函[2000]77号 发布日期:2000-02-21时效性: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要求,明确从1998年10月1日起,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分别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归口管理。
  二、需要公告的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由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结案后7日内,报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其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或者在征收大厅内张贴公告。
  三、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由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结案后7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收到资料后7日内,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统一在《重庆税务》杂志上进行公告,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是指:偷税额或出口骗税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办的涉税犯罪案件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税案件;暴力抗税的涉税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四、对偷税额或出口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较大,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统一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收集资料,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或在重庆市内主要报刊杂志上进行公告,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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