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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国税发[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1-04时效性: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
  一、增值税的超税负部分,由纳税人向税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县(市)
  国家税务局审批,按年度即征即退,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二、对企业等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由资助单位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科研成果应用范围证明等资料,经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款公益、救济性质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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