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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1999]23号 发布日期:1998-01-18时效性: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去年九月市局下发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5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4号)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对几个政策业务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关于“市外来渝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市内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跨区县(市)作业,一律在工程所在地按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属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情况一律在工程所在地按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完整进行财务核算,能如实申报各项所得,未实行个人承包的建安企业,按规定自工程开工之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合同(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经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可按纳税项目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外承包劳务,工程个人承包部分应按征收率就地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按调整后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重庆市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执行。
  调整后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如下:
  建筑工程收入 装修装饰工程收入
  工程价款        征收率   装修、装饰价款 征收率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1—1.5%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5—2%
  500万元以上      1.5—2%   100万元以上 2—2.5%
  调整后的《重庆市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如下:
  年收入额        征收率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3%
  100万元以上       3—4.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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