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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税务局: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未满两年的,应按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收费标准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三、收支管理
  土地闲置费属于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执收单位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其中中心城区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其他区县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7月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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