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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转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财金[2025]1103号 发布日期:2025-09-19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机构(以下简称各省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提振消费的支持引导作用,加快政策落地见效,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25〕8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部门协作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强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同联动,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负责各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做好贴息资金汇总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应承担的贴息资金,做好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清算等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辖内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合理确定贷款金融机构范围,并自行安排贴息资金,加强对贷款经办机构的审核。
  二、资金申请、拨付和清算
  各省行于政策实施期内每个季度(2025年9月份与2025年4季度合并)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季度)》(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政策执行期满后,各省行于3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政策执行情况、《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资料报送至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其中,附件1、2应向预留邮箱报送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及可编辑的电子版文件,贴息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应向预留邮箱报送正式发文(红头)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及可编辑的电子版文件,证明材料请以借据号为命名方式逐一建立文件夹,刻录光盘邮寄或送至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处。
  内蒙古金融监管局按时提供个人消费贷款数据汇总材料,自治区财政厅按时做好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贴息条件
  (一)相关证明材料
  (二)财政不予贴息的范围
  四、监督管理
  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套取等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治区财政厅 王晶,联系方式:4192969,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王 千,
  联系方式:6650472
  内蒙古金监局:李春云,联系方式:4345317,
  监管专网邮箱:nmg_gfc@mail.nmg.cbir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2025年9月1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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