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行业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充分发挥专业智库作用,为行业发展及政策制定提供坚实理论支撑,协会制定了《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9月19日
附件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课题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立项开展的课题研究,其类型主要分为重点课题和青年课题,采用自主申请和定向委托两种方式设立。
第三条 课题研究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并注重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课题研究应坚持正确政治导向,聚焦行业发展的基础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紧密联系福建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实际,注重科研工作实效与成果转化,发挥行业专业优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智慧。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行业研究课题的委托、立项、监督执行、结题验收、成果推广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会通过课题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制定协会课题选题规划应当集思广益,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协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重点问题及创新性问题拟定课题研究方向或参考选题,发布课题申报通知。
第八条 重点课题聚焦行业发展普遍性、前瞻性、战略性、创新性问题及热点、难点、具体问题;青年课题鼓励40周岁以下(以申报截止日为准)研究人员自主申请开展课题研究。
第九条 课题申报主体可为单位或个人。申报主体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课题组,并指定1名课题负责人。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并按课题类型满足相应条件。
重点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院校相关专业教授。
青年课题负责人,除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为准)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当年只能承接一个协会课题,并且以前年度承担的协会课题均已结项。
第十三条 课题承接单位(或个人)可选择协会提供的参考选题,也可在既定研究方向上自行设计具体题目。
课题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协会收到《课题申请书》后,组建课题专家评审组,对课题申请人条件、课题设计论证、课题组的人员构成、预期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审。立项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立项课题的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的,视为未通过评审。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名单由协会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协会与通过立项评审的重点课题申请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青年课题不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专家优先从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有关专业人士组成评审组,采用通讯或会议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课题评审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二)熟悉被评审课题所属领域最新发展状况,深刻理解本领域工作特点与规律;
(三)具有较强政策理论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课题评审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课题负责人、参与者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
(二)申请本年度协会课题的。
第四章 研究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实行承接单位(或个人)负责制。承接单位(或个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及时开展提纲设计、资料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鼓励行业内部开展跨地区、跨机构、跨层级的联合调研。协会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课题应按期完成。课题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结项报告书》和课题研究成果的,取消该课题结项评审资格,其承接单位(或个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课题负责人因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应在合同规定的研究期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课题组应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中止或撤销课题;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撤销其课题:
(一)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课题研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属于第(一)、(三)项情形的,协会将不再委托其承担新课题的研究;属于其他情形的,协会在两年内不受理其新课题的申请。
第五章 评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课题结题评审由协会组建专家组进行,通过评审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二十四条 结项评审工作程序:
(一)课题组完成研究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结项报告书》(以下简称《课题结项报告书》),提交课题成果材料及电子文本至协会申请结项验收;
(二)协会秘书处对《课题结项报告书》和课题成果进行初审,课题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对课题最终成果进行评审验收;
(三)评审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做出是否通过评审的决定。协会将验收结果通知课题负责人;
(四)结项评审相关资料由协会归档保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每年安排一定的会费作为课题经费,用于课题研究,列入协会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重点课题的资助标准为5万元,青年课题的资助标准为2万元,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协会拨付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作为课题经费管理单位,对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重点课题经费原则上分两次拨付,每次50%,分别在课题立项和课题结项评审通过后拨付到课题经费管理单位。青年课题经费待课题结项评审通过后一次性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经费。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协会监管。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咨询费、劳务费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课题负责人在法律法规、相关财务制度和本规定的范围内,按预算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课题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课题经费管理单位的,须报协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因课题负责人的特殊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予以撤销的课题,协会不承担课题研究经费。
第三十三条 组织课题立项评审和课题结项评审的专家费由协会参照福建省省直单位有关专家评审劳务费执行标准发放。
协会工作人员承担行业立项课题研究和评审任务,属于本职工作,不得领取劳务费和评审费。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对课题成果具有无偿使用权,并可择优结集出版。课题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对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另行对外发表时,需报协会进行备案,并标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研究课题中期成果”或“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研究课题成果”字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立项申请书
2.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立项通知书
3.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结项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