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海口海关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口海关公告[2025]4号 发布日期:2025-09-19时效性:有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便利化,海口海关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口海关
  2025年9月19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通关便利化水平,规范海关对“分批出岛、集中申报”通关管理,结合海南自贸港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批出岛、集中申报”(以下简称“分出集报”),是指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口岸”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时,企业可先分批办理货物实际出岛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集中办理报关手续的通关模式。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中的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信用等级企业适用“分出集报”业务。
  第四条 “分出集报”业务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分批出岛:企业应当于每次发货前,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申报“分出账册清单”和“核放清单”,海关依法实施监管。
  货物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入内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二)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及时归并本自然月内“分出账册清单”申报数据,填报“集报账册清单”,对系统生成的报关单进行确认,在次月25日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按时完成税款缴纳。
  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货物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向海关交验相关许可证件。
  第五条 企业可通过海南自贸港任何一个“二线口岸”将货物分批运送出岛。报关单“入境口岸”“消费使用单位”按最后一批次货物出岛实际情况填报,并在“备注栏”中填报“集报账册清单”编号、注明“分出集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海关应暂停企业“分出集报”业务: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按时完成税款缴纳的;
  (三)未按规定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的;
  (四)海关认为货物存在其他监管风险的。
  上述所列情形解除后,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属地海关申请恢复“分出集报”业务。
  第七条 集中申报适用企业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汇率。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