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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管理规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口海关公告[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09-19时效性:有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海口海关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口海关
  2025年9月19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规范海关对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以下简称《禁限清单》)等规定,结合海南自贸港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中取消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第三条 取消进口许可证货物,仅限《禁限清单》规定的最终用户在海南自贸港内生产自用,不得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 企业办理进口手续时,应按以下要求填制报关单:
  (一)“申报地海关”填报海口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不含“三沙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
  (二)“货物属性”应选择“49-海南自贸港放宽贸易管理”,无需在“许可证号”填制进口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海关对取消进口许可证货物纳入放宽贸易管理专用账册,以企业为单位设立账册并实施管理。
  (一)账册设立及入账。企业首次进口取消进口许可证货物时,报关单放行后,海南自贸港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将根据报关单“货物属性”情况自动生成专用账册并完成数据入账。 后续企业进口取消进口许可证货物时,报关单放行后相关数据将自动纳入专用账册。
  (二)账册调整。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毁灭失、长期使用后报废、不再具有价值等情形,企业通过调整专用账册申请对货物解除监管的,应经海南省例外措施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出调整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对专用账册进行调整。
  (三)账册核减。企业办理取消进口许可证货物出口(含退运)手续时,“货物属性”应选择“49-海南自贸港放宽贸易管理”。报关单放行后,专用账册自动核减。
  (四)账册注销。企业需注销专用账册的,应当提前办结专用账册内货物的海关监管手续。在确保专用账册内货物无库存之后,向海关申请注销专用账册。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中允许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的货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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