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市监规发[2025]7号 发布日期:2025-09-18时效性:有效 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经综合评估,2023年8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5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9月22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