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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琼府[2025]50号 发布日期:2025-09-18时效性:有效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免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支持自贸港产业发展,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0月1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和文化强省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地见效,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应享尽享;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三、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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