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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2025]24号 发布日期:2025-09-16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强化履约保障、完善风控机制,确保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质押品范围。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可以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作为质押品,其中已部分还本的债券不得作为质押品。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质押。
  二、质押计价与比例。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分别按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05%、110%、110%进行质押。
  三、质押操作流程。商业银行以地方政府债券或政策性金融债券参与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照国债质押操作流程,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发〔2006〕33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风险监测与防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风险监测与防控,重点关注相关存款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财务状况,如存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及时收回资金,并在资金收回后及时解除存款银行相应的债券质押。
  五、违约处理。在存款到期日,如存款银行发生未能按规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等违约事件,应按照存款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处理。如存款协议未作相应约定或各方就违约处理等事宜不能协商一致,财政部门有权委托相关金融基础设施通过市场化机制处置与该笔定期存款有关的质押债券。处置所得款项在补偿财政部门在该笔定期存款下的全部损失及为处理有关违约事件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后如果有剩余部分,财政部门应将剩余部分返还存款银行,不足部分财政部门仍有权向存款银行追偿。
  如果违约情况与不可抗力、外部风险事件等有关,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确定相关处置方案。
  六、文件施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相应废止。此前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按原办法规定已办理完质押操作的,不再另行调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债券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比例等质押制度,确保存款资金安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9月1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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