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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市监发[2025]6号 发布日期:2025-09-15时效性:有效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5〕58号)。为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5〕55号)基础上,现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抓好落实。
  一、扩大行政许可保留范围。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持有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登记机关为其办完“个转企”登记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交通运输、烟草专卖等许可部门,公安部门为其车辆办理相应登记并换发新行驶证,交通运输部门为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变更登记并换发新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普通货运经营除外);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烟草专卖部门可依申请为其办理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二、优化就业和社保扶持。人社部门将转型后的企业按规定纳入就业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协助解决用工需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税务部门做好转型后企业的社保费征收服务工作。
  三、保障融资平稳过渡。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银行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建立服务小微企业长效机制,依托融资协调机制加强银企对接、优化审批流程,加大对转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对转企前有贷款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合规做好后续融资支持。
  四、延续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对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的辅导。转型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如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税费优惠。转型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将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五、积极推进平稳过渡。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为“个转企”设立过渡期。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型的,原则上维持原有发票额度;不满足需要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调整额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过渡期内延续原有管理和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着力降低“个转企”制度性交易成本。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5〕58号)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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