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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9-12时效性: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要求,现公开征集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省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航空离境口岸隔离区指定场所内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和第三方便捷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5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会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西宁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11号808室
  联系电话:0971-8220986传真:0971-8226385
  邮政编码:810000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5年9月12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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