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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行为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中税协秘发[2025]55号 发布日期:2025-09-12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提升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促进税务师行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研究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行为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教育引导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好其中的各项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税协秘书处(合规监管部)反馈。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25年9月5日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行为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的交往,提升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促进税务师行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工作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交往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税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与税务人员交往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构建合法合规、廉洁自律的“亲”“清”工作关系,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要求税务人员介绍客户或者帮助招揽业务;
  (二)违规要求税务人员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纳税人缴费人接受其提供的涉税服务;
  (三)违规安排税务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就业从业;
  (四)与税务人员合谋违规违法操作使纳税人缴费人不缴、少缴、缓缴税费或者违规享受减免退抵税费;
  (五)违规要求税务人员干预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工作或泄露相关秘密;
  (六)违规向税务人员支付报酬,赠送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违规邀请税务人员吃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接受税务人员提出的借款,借用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请求;或者通过报销费用、支付补贴(补助)等形式向税务人员输送经济利益;
  (七)其他与税务人员不正当交往行为。
  第四条 对税务人员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工作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交往的规定(试行)》的行为,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坚决予以拒绝。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违反规定聘用税务人员(含退休、辞去公职的税务人员)。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内部审批报备和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有不正当交往苗头和倾向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予以制止;不正当交往行为已发生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违规责任,并主动向注册税务师协会报告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把与税务人员交往相关制度要求作为入职培训、日常培训、廉洁教育等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将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不正当交往情况作为会员年度自查的重要内容,按年度检查要求上报自查情况。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畅通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不正当交往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配合税务机关开展不正当交往行为检查,依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对违规会员实施惩戒。注册税务师协会对自律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应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及时通报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不正当交往典型案例,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要充分利用三方沟通机制,主动为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搭建日常业务交流平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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