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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热点问题[2025年8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9-12时效性:有效

  1.境外单位在中国境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同时,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应根据税收协定执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程序办理。

  2.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的汇率怎么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外国企业取得境内所得,是否由境内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4.在新电子税局如何进行对外支付备案与申报?
  答:【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进入新电子税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功能。若未采集过跨境合同信息,可跳转至“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功能;若已采集过跨境合同信息,可直接进入引导页办理备案。纳税人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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