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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西安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关于印发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陕商函[2025]466号 发布日期:2025-09-10时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西安海关各部门、各单位,人民银行陕西省各地市分行、陕西省分行杨凌营业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发〔2023〕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西安海关
  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
  2025年9月10日
  (17-30〔2025〕12号)

  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发〔2023〕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4〕2号),加快培育全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队伍,更好发挥孵化带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作用,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与管理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外综服企业”)是指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等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一)基本条件
  享有本办法各项支持措施的外综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际在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为企业代为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
  3.每年服务企业20家以上,西安以外市(区)申报企业每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
  4.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含代理进出口)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西安以外市(区)申报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含代理进出口)在3500万元以上。
  5.已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
  6.外汇局货物贸易企业分类等级为A类。
  7.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8.过去3年无走私、骗税、违反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材料要求
  1.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报告。
  2.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
  5.为企业进出口办理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以及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6.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7.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情况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认定与动态管理
  1.企业应按照申报材料内容要求,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报所在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商务厅,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省商务厅定期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信保陕西分公司等部门对新申报的外综服企业进行认定。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新申报企业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认为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每年对已认定的外综服企业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取消认定资格。
  二、支持措施
  支持外综服企业建设线上服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延伸境外服务功能等,按服务企业数量给予一定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区)积极培育市级外综服企业。
  三、推进机制
  (一)部门合力共推
  各有关单位密切部门协作,根据外综服企业发展特点,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制订出台扶持外综服企业具体举措办法。及时解决企业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确保促进外综服企业发展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企业发展
  外综服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增强服务水平,发挥推动中小微企业扩大进出口作用,推动全省对外贸易促稳提质。
  (三)强化宣传培训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介外综服企业,拓展外综服企业与有需求企业的对接渠道。定期邀请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提升外综服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西安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关于印发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24〕28号)同时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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