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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财社[2025]71号 发布日期:2025-09-03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5年1月1日起,将我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25元;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90元。
  二、提标所需经费分担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9〕56号)执行,由省、市、县三级共同负担。具体是:阿坝、甘孜、凉山三州由省级全额负担;省级与成都市(含县)按20:80分担;与其余17市(不含扩权县)按35:65分担;与扩权县按45:55分担。
  三、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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