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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9-03时效性: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拟在全省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商店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内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鼓励位于大型商圈、步行街、旅游景区、机场、酒店等境外旅客集中区域与文旅消费场景深度结合的商店,以及国际名店、国货潮品、老字号、非遗产品、名优特产等商店积极参与退税商店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民用航空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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