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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0]377号 发布日期:2000-12-11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于后,请一并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确保推行计划的按期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现在开始认真落实明年的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
  二、进一步加大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宣传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广泛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意义、目标及规划的认识,为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组织管理。一是认真贯彻落实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二是搞好一般纳税人的组织发动工作,使其了解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重要意义和相关事宜,促其自觉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技术服务单位在销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时,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299号)收取价款和费用。
  四、搞好检查督促工作,确保推行任务的完成。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落实目标考核任务,并组织力量对今年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行动缓慢,措施不力的,要切实采取措施,集中力量搞好此项工作,确保推行任务的完成。
  五、有关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认真搞好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审核工作。为了对一般纳税人收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真伪及数据实施有效监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通过认证子系统认证才能抵扣。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把关,坚持搞好防伪税控的认证审核工作。
  (二)搞好“两卡”的收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两卡”收缴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对损坏的“两卡”,在保修期一年以内的由企业退还给技术服务单位,凭旧卡换置新卡并办理两卡的交接手续(换卡登记表附后);在保修期以外的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的换卡通知(通知式样由主管税务机关自定)到服务单位购置新卡。税务机关内部或收回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办法》第八条规定收缴的“两卡”,一年后逐级上交,由省国税局统一登记造册集中销毁,销毁时间为次年3月底。
  (三)统一销货清单的管理,提高开票效率。鉴于防伪税控系统软件已设置销货清单,为了规范销货清单的管理,提高开票效率,我省决定: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统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设置的销货清单并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销货清单的联次及纸张由企业确定,税务机关不再监制。个别企业基于财务管理的要求,需要印制电脑版销货清单的,必须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并监制才能印制,手工版销货清单仍按我局川税函发(1994)51号文件执行。
  (四)规范新版电脑专用发票的填开。新版的电脑专用发票中“开票人”的位置较旧版电脑专用发票预留充足,各地国税机关应督促企业将开票人的姓名打印完整,以免影响企业销售和税款抵扣。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换卡登记表
  服务单位 名称:
  企业
  换卡时间
  卡名
  卡号
  换卡原因
  交卡人
  签字
  受卡人
  签字
  旧卡
  新卡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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