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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0]358号 发布日期:2000-11-21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75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车辆购置税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2000年12月20-日前将省局第一批分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保车辆购置税如期开征。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领用、开具、保管、销毁等制度,完善各环节的手续、资料,切实加强管理。
  三、各地要调查前三年机动车辆销售情况,预计2001年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需求量,于2001年2月1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四、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办法,省局将进一步明确。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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