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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0]356号 发布日期:2000-11-20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办理。
  根据本通知精神,对软件企业[含集成电路企业,下同]自行设计并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由原企业收回后销售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其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均不得扣除。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七]款: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其设计不征收增值税。
  四、对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对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税法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五、对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款:关于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此文将由我省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联合转发]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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