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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云市监办发[2025]33号 发布日期:2025-08-29时效性:有效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5〕35号)要求,着力推动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高效办理,持续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发建设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对接云南政务服务网开通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受理端口,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大幅压减办理时限和办事成本,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次认证、一网通办”。按照“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联动办结”原则,优化整合线下窗口政务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线下窗口办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的便捷程度。
  2025年11月底前,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及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等渠道发布实施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公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办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层面
  1.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工作;负责办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事项;优化完善经营主体歇业登记流程;会同有关责任部门规范经营主体歇业登记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和工作指引;负责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开发建设,整合集成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法院等部门业务系统功能,推动实现线上“一网通办”;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2.省税务局:负责办理歇业、停业主体税务登记管理事项;配合规范经营主体歇业、停业登记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和工作指引;配合完成电子税务局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与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和相关功能开发、测试、运用;配合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后的权益记录及申领社会保险待遇事项;配合规范经营主体歇业登记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和工作指引;配合完成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与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和相关功能开发、测试、运用;配合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申请主体的住房公积金缓缴相关事项;配合规范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和工作指引;指导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配合完成各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与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和相关功能开发、测试、运用;指导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配合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5.省法院:负责接收歇业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配合完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端口与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
  (二)市、县级层面
  1.实现线上办事“一网通办”。各市、县级依托县级以上政务服务网受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通过后台自动流转、有关部门并联办理,实现“全程网办”。
  2.实现线下办事“只进一门”。各市、县级依托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联动办结”,积极推行帮办代办、告知承诺等便民服务措施。
  3.规范审核和管理。各市、县市场监管、税务、人社、住建、法院等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开展业务工作,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审批条件等,切实推动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落地见效。
  三、技术保障
  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开发建设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
  (一)开发建设。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设立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线上受理端口,开发建设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通过系统对接、数据共享、功能优化等方式,整合联通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法院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一次提交、后台分办、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功能。积极探索移动端应用,为申请人提供多种便捷办理渠道。
  (二)数据共享。加强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与电子税务局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等的业务对接,建立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法院等部门常态化业务数据交换共享机制。
  四、实施步骤
  2025年8月底前,召开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协调推进会,全面梳理优化经营主体歇业登记、税务停止登记、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及申领、住房公积金缓缴、收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业务,从经营主体视角出发,优化重构业务流程,规范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联动办结”。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
  2025年10月底前,由省市场监管局开发建设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与电子税务局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等业务系统开展试点对接,优化完善一次提交、后台分办、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功能。9月底前,完成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事项发布和认领、上线政策图解、上线常见问题、建立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知识库;10月底前,组织线下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培训,实现线下办理“只进一门”。
  2025年11月底前,全面开展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运行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系统及线上流程。推动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组织对各级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全省上线启用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平台,依托云南政务服务网新增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线上受理端口,将各项申请材料电子化,进一步优化流程,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全流程“一网通办”。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和任务分工,强化工作保障和信息技术力量支撑,全面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细落实。
  (二)深化部门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牵头职责,主动推进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改革,相关责任部门要分工协作、合力攻坚,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涉及业务流程、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政务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介,加大对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的宣传解读,提升社会公众知晓度。要积极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和系统操作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持续提升工作人员能力本领,助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工作深入开展,不断增强经营主体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1.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
  2.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申请书
  3.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4.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法律责任提示
  附件1
  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
  (二)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三)配合部门: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院。
  (四)涉及事项:
  1.经营主体歇业登记;
  2.税务停业登记;
  3.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及申领;
  4.住房公积金缓缴;
  5.收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五)审批(服务)层级:省、市、县。
  (六)服务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办理形式:线上平台办理、线下窗口办理。
  (八)法定办结时限:
  1.经营主体歇业登记:1个工作日;
  2.税务停业登记:1个工作日;
  3.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及申领:1个工作日;
  4.住房公积金缓缴:15个工作日;
  5.收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1个工作日。
  (九)承诺审批(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线下跑动次数:1次。
  (十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十三)是否需要勘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检测:否。
  (十四)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名称):否。
  (十五)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十六)是否实行容缺办理:否。
  (十七)办理时间:对应实施层级的办理时间(由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填写)。
  (十八)办理地址:
  1.线上平台办理: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yn.gov.cn);
  2.线下窗口办理:对应实施层级的办理地址(由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填写)。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申请须知
  经营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经营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一)经营主体歇业登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适用于歇业登记的经营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税务机关歇业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及申领:歇业登记的经营主体办理社保缴纳及申领。
  (四)住房公积金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
  (五)收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歇业登记的经营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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