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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计征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川地税函[2000]290号 发布日期:2000-10-10时效性:有效

阿坝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阿坝地税发(2000)16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电力公司利用自己的输电路线向地方电厂(站)收取的过网费,属于租赁设备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年十月十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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